为要孩子探视权 前妻法庭说真相
天山网讯(记者周国兵 通讯员陈铁军报道)为了得到孩子的探视权,在法庭上当已离婚3年的前妻告诉王某,4岁的儿子是她和别人生的时,愤怒的王某又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前妻返还孩子的抚养费。
12月15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李某返还王某抚养费8000元。
王某与李某于2000年相识并结婚,2002年6月,李某生下一男孩。一年后,王某发现妻子李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孩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并负责偿还两人共同所欠债务2000元。
李某后因看望孩子与王某发生纠纷,便诉至法院。李某在法庭上对王某说,这孩子是她和别人生的,你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以王某不是孩子生父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经亲子鉴定,王某确非孩子的生父,李某遂将孩子领走。王某以孩子不是亲生子,其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孩子抚养费1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说,王某虽不是孩子的生父,但在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了孩子,王某已在客观上承担了抚养义务,因此,王某与孩子的关系可视为养父子关系,故不应返还其抚养费。
法官认为,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生育子女,并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王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李某辩称王某与孩子系养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王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考虑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王某一人分得,李某又承担了全部债务,遂判决李某返还双方离婚后至孩子被其领走前王某所支出的抚养费,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孩子的抚养费不予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同时一些不健康的、腐朽的东西也侵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灵魂,使他们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此案虽已圆满办结,却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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