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检验过程:如描述尸体剖验、人体检查、分析检验等方法、过程及其结果。应依次优先选用国家的、行业的、地方的或专业组织的检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标明所用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二条 分析说明:根据上述资料摘要和检验结果,阐述鉴定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应指明所引用理论的出处。
第十三条 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鉴定意见是在分析说明基础上形成的结论或意见。检验结果是对特定对象(人或物)进行检验后的客观发现。
第十四条 结尾:包括鉴定人姓名、技术职称、文书制作日期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章(检验章、鉴定意见章)等。第十五条 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和参考文献等。
第十六条 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可采用附注的形式体现。如对鉴定意见的解释等。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不同形式(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和各鉴定专业的特点,其内容栏目可有相应的变化和侧重。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本概念清楚,使用本行业通用的规范专业术语。鉴定意见还应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要求,便于非专业人员正确理解鉴定意见;
(二)文字简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确切无误,鉴定意见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和模糊的语言;
(三)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同一文书中应保持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致;
(四)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除发文日期外,文书中日期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纸张规格为:A4(21×29.7cm),首页封面用套红的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根据鉴定文书的形式而分别选用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余页内芯用白纸。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为打印件,其制作要求为:
(一) 单栏打印,左右、上下边距各空2cm(首页上边距空4cm,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二) 字体和字号:
1、大标题:2号黑体,居中排列(如使用司法鉴定文书专用纸可不设大标题);
2、编号: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
3、文内标题: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居左排列,段首空2字;二级标题用4号黑体,段首空2字;
4、正文: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1.5倍行高;
5、文内编号:用“一、1、”表示,如两级编号不够,可使用“一、(一)、1、(1) ”表示;
6、页眉与页脚:页眉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居左)、编号(居右)。页脚内容包括鉴定机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居左)、页号(居右,并采用第×页共×页形式);
7、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5号仿宋体,单倍行距,表内文字居中排列,表格居中排列;
8、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4号黑体标识,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名称用4号仿宋体。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司法鉴定文书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统一;附件格式同正文要求;
9、发文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0、如对司法鉴定文书有相关的说明性附注,可用注说明,位置在发文日期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4号黑体,后标全角冒号,附注内容用4号仿宋体。(如“注:检材随鉴定书送还。”);
11、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采用调整行间距的形式加以解决,务必使结尾内容(包括鉴定人、发文日期及印章等)与正文在同一页,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