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与离婚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最早出現于三國時代。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南史》記載著南朝梁武帝蕭衍之子蕭綜滴骨認親的故事:蕭綜的母親吳淑媛原來是齊宮東昏候的妃子,因其貌 美又有才學,被武帝看中,入宮后七月即生下蕭綜,宮中都怀疑非武帝親生,蕭綜長大以后,去盜掘東昏候的墳墓,刨出尸骨,用自已的血液滴在尸骨上,見其果真能滲入尸骨中,蕭綜半信半疑,后又殺了自己的親生儿子,用自己的血在儿子的尸骨進行試驗,血液仍能滲入骨中;于是深信不疑。后來蕭綜投奔北魏 ,改名蕭纘,并表示要為東昏候服喪三年。蕭綜是否為東昏候的親生子,不再重要,現更已無法考証。但滴血認親的不科學性,已為人之公認。
隨著科學的發展,人類已完全掌握了通過基因分析判斷父母与子女是否親生關系。目前國內外進行親子鑒定的手段主要有:1、血型檢驗。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遺傳多態性標志檢驗。主要包括:紅細胞抗原分型、人類白細胞抗原分型、紅細胞 型及血清型。2、DNA多態性檢驗。主要是指有DNA指紋分析技術和聚合 鏈式反應技術(PCR),應用的檢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是毛發等組織。DNA親子鑒定是目前最為准确的鑒定方式。利用這种鑒定方法非親子關系的排除率為100%,親子關系的确認率為99.99%。
离婚訴訟中,造成親子鑒定的現像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親生。這類現像确實存在,且有上升趨勢。導致這种現像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社會制度的變革,人們婚姻觀念与愛情觀念的嬗變,輕視非婚男女性關系,出現同居和婚外情,甚至“一夜情”。根据上海血液中心上海市輸血研究所2002年的資料表明,在要求鑒定的當事人中,有10%是女子帶著孩子和丈夫的毛發來做鑒定。她們怀疑自己的孩子是自己一夜情的結果,以求排除自己心底里的疑慮,由此可見一斑。
离婚訴訟的親子鑒定是附隨于离婚并經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提出申請而進行的鑒定。如果是獨立請求親子鑒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夫妻雙方或一方提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法院提定的指定的舉証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親子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夫妻雙方協商确定由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机构、鑒定人員,若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提定。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對于子女堅決不同意鑒定的,則不能鑒定。若提起鑒定的一方沒有其他充分証据予以証實的,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對親子鑒定問題,現行的法律沒有作明确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复〉對親子鑒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強調應當從保護婦女儿童角度出發,慎重對待親子鑒定。
在親子鑒定确認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會作出准予离婚的判決,還會應當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決:
1、子女由女方撫養,并由女方承擔子女的撫育費。當親子鑒定一旦証實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沒有義務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育費。其日后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女方及承擔。
2、女方承擔男方一定數額的精神賠償金。《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而女方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与其他异性保持性關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為不僅違法,且違反社會公德,無异給男方帶來重大的精神損害。女方應依法予以損害賠償。
3、女方應返還男方原所承擔的子女撫養費。對男方已經付出的撫養費應當酌情返還。對于返還多少,法律沒有作出具体規定。具体數目應根据女方的償還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撫養情況而定。
至于對一方不配合作親子鑒定的,法院一般不會強制作親子鑒定。但男方可采用舉用舉証辦法強妙地向法院提供証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如果舉証不能,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所生的孩子,則推定為婚生子女。男方可從以下几個方面舉証:
1、提供夫妻雙方及子女的血型証据;根据血型遺傳規律,直接否定親子關系。如父母親均為O型,其子女為A型的,根据OO型結婚不可能產生A型的遺傳規律予以排除親子關系。
2、提供無生殖能力的醫學鑒定結論,怀孕時雙方沒有同居的証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雙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証据。至于對于那些單方与子女私下去作親子關系鑒定,根据司法實踐,法院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是不會作為証据予以認定的。對此,筆者有著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這方面証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請鑒定,女方拒絕鑒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証据的若干規定》,應推定該証据成立。也可認定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親子鑒定問題必須慎重對待,特別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況下面,足可以對那些并非紅杏出牆的妻子帶來嚴重的情感傷害,直接影響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親子鑒定的,則無可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義傾向。法院同意當事人的親子鑒定申請,确認侵權關系,這一行為反過來有利于道德建設。要像剎制包二奶的歪風邪气一樣,剎制女性對丈夫的不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