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
2.為委托人提供的結果不适用于司法程序,僅供個人參考。
3.委托方在采樣時需嚴格遵循"采樣方法"中的取樣方式,以保証樣本的正确性和真實性。如因委托方自身原因導致的非血液檢体DNA樣品量不足、樣本被污染、或混有他人樣本等情況(例如接吻造成口腔采樣中混合樣本的產生),受托方有權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樣本,不加收任何費用(特殊樣本不提供重新取樣的机會)。但如再次提供的樣本仍不合格,受托方有權要求委托方再次重新提供樣本,并加收原單份樣品費用50%的服務費。對由于上述原因而產生的鑒定時間延誤;樣本与被鑒定人身份不符而致使結果變化等,受托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若委托方拒不補樣,退費情況按條款第11條執行。
4.DNA鑒定只對委托方提供的樣品負責。
5.受托方對委托方的整個鑒定行為和鑒定結果保密。
6.受托方在約定時間內依委托方所要求的結果查詢方式將結果反饋給委托方,如因非受托方原因(如网絡阻塞,EMAIL地址無效,EMAIL丟失或延誤,郵寄過程中造成的郵件丟失郵件延誤,委托方提供的電話有誤,被更改或無法接通,网站服務器遭病毒或黑客破坏等)造成結果無法正常到達,受托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時間聲明: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提供全部鑒定要素(鑒定委托書,鑒定費用,合格的DNA樣本)之日(以郵戳以及銀行到帳日期為准)的后一天為第一個工作日,常規第9個工作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工作日之內)上午向委托方報告結果,第二天按照對方的要求寄出書面鑒定報告(以寄出郵戳,電子郵件發件時間為准)。如因前述委托方原因需重新或二次以上提供鑒定樣本,以再次收到樣本到達日的次日為鑒定起始日,以此類推。
8.鑒定結果自生成起保留一個月,如委托方逾期未能有效獲取結果,視為自動放棄,被委方將對結果不作任何保留,如需結果,請重新支付原鑒定成本的50%作為重新鑒定成本。
9.受托方如果因為測序儀或試劑等出現問題,不能按時向委托方報告鑒定結果,提前告知委托方,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諒解,同時應盡快解決問題。
10.受托方進行父(或母)与子的二聯体親子鑒定,一般情況下均可得出准确的鑒定結果,但是由于基因突變等原因,有0.5%的二聯体鑒定要求提供另一親屬如母(或父)的相應樣本。若委托方拒不補樣,退費情況按條款第11條執行。
11.在极少數情況下,因鑒定需要,受托方有要求委托方及時進行補樣的權利。若由于委托方拒不補樣造成60天內無法出具結果,受托方退還所收費用的30%,此合同自動終止。